子女意愿并非唯一依据,法院需全面审查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经济能力(如收入稳定性、居住环境)、身心健康状况、教育支持及时间投入等。如果一方若长期照顾子女、提供稳定学习环境,可能优先获得抚养权;反之,存在疾病、不良行为或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将削弱其主张。评估过程强调“最有利于子女利益”原则,确保成长需求优先于父母诉求。
维持子女生活环境的连续性是重要考量。法院倾向于不轻易改变子女的现有生活模式,如长期随祖父母生活、熟悉社区或学校等。若变动可能引发适应困难(如转学、社交中断),原抚养方更易获支持。同时,父母协议轮流抚养需证明对子女无负面影响,否则法院可能否决。
离婚协议书可明确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在民政部门签订的协议若内容合法、体现真实意愿,法院予以认可。协议中指定一方为直接抚养人,另一方需遵守探视和抚养费条款;擅自变更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