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过错方的界定主要基于《民法典》相关规定。常见情形包括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精神等方面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过错方。比如,一方长期对另一方进行辱骂、殴打,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此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该方即为过错方。
对于过错方的认定,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证据形式多样,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出轨照片或视频等。一旦被认定为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可能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适当少分财产给过错方,同时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过错方赔偿数额并无固定标准。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多因素考量。首先看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较严重过错,赔偿可能相对多些。其次是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如因对方过错导致的财产损失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考虑过错方的认错态度、经济能力等。实践中,可能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例如,一方长期与他人同居,给另一方造成较大精神痛苦,在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可能少分财产,同时需支付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