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给子女购置的房子在父母离婚时是不能要回来的。
要是明确表明是赠予给子女个人的,那这套房屋就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不过要是在购房的时候约定了是附条件的赠予,例如要求子女在特定条件下履行赡养义务等,而子女没有履行这些条件,父母就有可能有权要求撤销赠予并收回房屋。
另外,如果购房款是父母的个人财产,并且有证据可以证明,在离婚的时候父母可以主张该房屋的出资款是他们的个人财产,要求子女返还相应的出资,但不能直接要回房屋的所有权。
总之,得依据具体的购房情况和约定来判定父母是否可以要回给子女买的房。
通常来讲,婚后给子女买的房子,如果很清楚地表明只是要赠与给子女这一方,那这房子就属于子女自己的个人财产。
要是没明确说只是给子女一方,一般就会被看作是给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就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有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除了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之外,都算夫妻的共同财产,是要归夫妻共同所有的。
所以,这里的关键就在于购买房产那个时候,有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