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是否需要生效证明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调解书只需加盖生效章即可生效,然而,也可以选择另行开具生效证明。
所谓生效证明,便是当法律文书经过上诉期限后,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或是调解书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一种书面确认。
它对于权利人来说是实现其法律权益至关重要的手段之一,在许多时候,由于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有效履行,因此权利人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尽管已经取得了离婚调解书,但仍需另行开具生效证明或离婚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