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时,应该满足以下几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由于身体残疾的原因无法再继续抚养子女;
其次,如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未尽到自己应承担的抚养责任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再次,对于已经长到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另一方也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最后,如果具备其他合理且恰当的理由支持需进行抚养权变更的诉求。
任何时候只需要符合上述全部或至少其中一项情况,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