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还有住房公基金贷款怎么办
1.一对夫妇在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共同使用其共有财产购买了房地产,并利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了贷款。
而当他们选择在离婚之时,这笔尚未还清的贷款理所当然地被视为他们的共同债务,应当由这对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当夫妇选择离婚时,他们有义务就这笔债务的分配问题达成协议或进行协商。
若无法达成协议,他们有权利将此问题提交至法院,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离婚过程中的相关争议。
假如法院最终裁决房地产归属其中一方所有,另一方则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此时尚未清偿的贷款则自动转变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还有贷款的房子如何处理
离婚还有贷款的房子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离婚时,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
但是夫妻之间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偿还贷款一方可以按照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2、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婚后共同财产还房贷,不动产登记在付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