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所购置的房屋若已于产权证书上添加配偶姓名,则从法律意义上讲便视为两家互助互惠之共有财产,且通常由双方平均分配份额。
然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却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形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与处理:
首先,若该房屋在婚前并未涉及任何抵押贷款事项,那么在产权证书上添加配偶姓名之后,理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倘若该房屋在婚前已经设定了抵押贷款,那么在产权证书上添加配偶姓名时,必须征得银行方面的同意。
然而,银行同意在产权证书上添加配偶姓名的先决条件却是要求增加新的借款人,对抵押借款合同进行相应修订,以及进行转按揭手续。
然而,当前市场环境下,几乎没有银行愿意接受此类操作,因此,在房屋存在贷款的情况下,通常无法顺利完成产权证书上的配偶姓名添加事宜。
综上所述,尽管婚前在产权证书上添加配偶姓名原则上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但在实际分割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婚前存续时间、家庭贡献等诸多因素,以确保分割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