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若系丢失身份证者,则需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含有本人人口信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结婚证书已灭失或者不在被诉方手中掌握,须提交由原婚姻登记机构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复印原结婚登记档案资料等相关凭证,均需加盖该登记机构核对无误后的公章(此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同样应当为一式两份)。
在立案受理过程中,只需携带其中一份结婚证书便可顺利完成手续;
4.户口簿复印件(含本人页面及户主页面)两套;
5.财产清单复印件两套。
其中,财产清单属于案件立案所需的关键材料之一,其重要性就在于法院将会按照原告所填报的财产名单中所列之财产项目向其收取相应诉讼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