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婚后男方购置的房屋即使登记在女方名下,亦可视为其与配偶共有的财产权益。
针对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倘若双方并未对此作出明晰的约定,那么无论产权证书上仅记载了哪一方的姓名,都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此外,若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然而夫妇双方又达成协议,决定在产权证书上仅署名其中一方,但同时声明该房产属于双方所有,则此种情况下的房产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婚后男方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但是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给夫妻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