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按照以下六个原则进行约定:
首先,若子女尚不满两周岁,一般来说应当由女方抚养。
此项规定主要考虑到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需要依靠母亲的乳汁哺育,同时母亲也能够给予孩子更多的关怀和照顾。
其次,如果子女年满两周岁但不足十周岁,并且女方已经实施了永久性的节育措施,而男方则尚未实施该行为,或者男方的年龄与女方相差较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子女通常应交由女方抚养。
再次,如果子女从出生以来便一直由女方抚养,若在离婚后被迫更改由父亲抚养可能会使得他的生活方式产生重大变化,并对他的健康成长造成重大影响,那么在此种情形中,女方拥有优先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权利。
接下来,若男女双方在抚养能力上,诸如职业稳定性、收入水平等方面没有显著差异,而且如果男方被证实存在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例如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他有婚外恋等行为,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女方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方面将占据优势。
最后,如果男方存在一些不良嗜好,例如沉迷于赌博、酗酒等活动,这些行为对于子女的成长发展具有负面作用,则在这样的情况下,女方同样有机会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
总的来说,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共同抚养的约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合理安排,以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