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相关当事人协商决定离婚事项的前提下,须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十日的固定离婚冷静期。
在此过程中,夫妻关系双方如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和想法时,应按照法定程序于书面形式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且亲自向负责婚姻登记事务的行政机关提交离婚登记请求进行登记。
然而,若对应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庭诉讼途径来解决离婚问题的话,仅需证明其双方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经调解仍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方可作出判决,这样便无需因申请离婚而忍受离婚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