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儿子谢某与被告女儿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谈婚论嫁。为缔结婚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万元,不料临近婚期,被告女儿张某突然离家出走,双方婚礼无奈取消,原、被告也一致同意退婚,但被告却未退还彩礼。后经协商,被告虽然同意退还全部彩礼,但到期后只退还3.5万元,剩余6.5万元彩礼一直未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彩礼。
法院调解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的陈述,熟悉案件的具体细节以及双方的调解意向。原告称要求被告退还彩礼这件事已经拖了两年多,这笔钱是全家辛苦几年才攒下来的,没想到落到人财两空的地步。而被告则称自己拿到彩礼后便将这笔钱交给了女儿,目前全家联系不上已离家出去的女儿,家里拿不出这么多钱还给原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婚约财产纠纷类案件往往牵连到两个家庭,为柔和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时采用“背对背”沟通的方式,引导双方要以解决问题为原则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经过多番释法明理和安抚劝导,最终促进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限期返还原6.5万元彩礼,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莲花县人民法院 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