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国家义务教育招生相关政策,教育部门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就读私立学校并非孩子的唯一选择,就读私立小学也并非孩子优秀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虽然邓某某曾支付过长女两学期学费,但在其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结合其收入情况以及选择让次女就读公立学校表明,罗某某选择私立学校就读超出邓某某目前的经济负担能力,不能据此推定邓某某同意长女在私立小学就读并愿意承担相应学费的结论。参考重庆市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邓某某支付的长女教育费已经超出其应当支付的费用,遂判决驳回原告罗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俗话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当今社会不少家庭将孩子视为心头肉、掌中宝,即使双方离婚也会对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作出详尽安排。法官提醒,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生活费、学费等事宜作出的安排,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约定的教育费等支出应在义务人合理负担范围内,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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