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妻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而不是其他情形下的分居。
夫妻分居,是有很多种情况的,比如:
①夫妻二人在不同的地方工作导致的分居。
这种情况下的分居,一般是因为没有同居条件造成的,而不是夫妻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就算夫妻分居的时间很长了,也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准予离婚条件。
②夫妻因为家庭住房条件有所限制造成的离婚。
③夫妻二人协商后均同意的分居。
有的夫妻感情还不错,两人也都不愿意离婚,只不过可能由于某种原因,经过二人协商后,都愿意分居,这种情况也是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条件的。此种情况下的分居,法院是不会判离的。
④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
像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了,两个人相互讨厌,感情破裂了,只有这种情况下的分居,才是法定情况下的,准予离婚的分居。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二人之间没有了性生活,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其次,夫妻分居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分居期限已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