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离婚复婚手续的办理需要双方带着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到当下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具体来说,复婚有如下程序:
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3.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