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属于遗嘱的实质无效,出现这些情况,遗嘱当然无效,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和补救措施。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之所以遗嘱无效是因为《民法典》不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作出立遗嘱这一法律行为的资格,即使立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民法典》也不认可其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欺诈指的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长子编造谣言称,次子逢人便说绝不养老,要与父亲断绝关系,致使父亲心灰意冷立下遗嘱将财产全部给长子继承,此时父亲虽然自愿作出遗嘱,但是作出遗嘱的基础是听信了长子编造的谣言,属于受欺诈的遗嘱。胁迫指的是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儿子到父母家打砸一番,并告诉父母,如果不写下遗嘱把房子给儿子,就三天两头过来闹,父母迫不得已订立遗嘱。这些遗嘱究其根本都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心想法,《民法典》不认可其效力。
3.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就等于遗嘱人没有订立遗嘱,假的遗嘱自然没有法律效力。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对遗嘱部分内容进行篡改和伪造遗嘱性质一样,都不是遗嘱人的想法,《民法典》不认可其效力。当然,如果遗嘱本身是有效的,那么未经篡改的内容属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只有篡改部分无效,未篡改部分仍然有效。
代书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的内容,代书人代为记录下来,代书人只是如实记录遗嘱人的意见而已,并不是遗嘱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代书人不可以对遗嘱的内容提出任何自己的意见,不得对遗嘱人的意思进行修改或篡改,更不得干扰遗嘱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代书人代书的方式,必须是代书人用手写的方式进行代书,不能是用打印的方式,如果用打印的方式进行代书的,就不属于代书遗嘱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将按照打印遗嘱的遗嘱形式进行认定。因为只有手写才能判断遗嘱的每一页是不是都是代书人亲自制作,而不必通过每一页签名进行确认。如果被认定为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否则将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见证人只能是个人,也就是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企业、公司、社团、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组织,因为遗嘱见证人是通过自己的视觉、听觉等感官来感知遗嘱人立遗嘱的过程的。
除非遗嘱人不具有书写自己姓名的能力,否则必须亲笔签名,不能以盖章或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遗嘱见证人的签名也是如此,同时对于这种因客观情况而无法亲笔签名的原因必须进行如实记录并附上相关证据证明。
尽管法律规定由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但不等于遗嘱不能由两人以上见证人共同代书,如果见证人都能确认代书的真实性,就应当认定该代书遗嘱的形式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