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已登记成婚没有一起日子,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离婚时能够恳求对方交还彩礼。
一方以夫妻一起产业与别人合伙运营的,入伙的产业能够给一方一切,分得入伙产业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恰当于入伙产业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一起运营的当年无收益的饲养、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出产、有利于运营办理考虑,予以合理切割或折价处理。
两边对婚前一方一切的房子进行过补葺、装饰、原拆原建,离婚时未改变产权,增殖部分中归于另一方应得的比例,由房子一切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