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但目前并无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
抚养权基于家庭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此种亲子关系下的权利对象,为未成年人。在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已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对于抚养权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子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轮流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由父母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均享有抚养权,有义务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虽然此种方法并无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以上三种方法,第一种既可以由法院判决,又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大多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调解形式处理。因为抚养权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若由双方轮流抚养,在双方抚养权交替的瞬间发生意外,相应的义务又该由父母谁来承担。若双方共同享有抚养权,以上情况发生时,父母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均不承担或互相推诿,那么相应的权利人将无法维护其应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