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的抗辩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届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条件时就属于先履行抗辩权的实际违约。先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包括不履行抗辩、迟延履行抗辩、部分履行抗辩、瑕疵履行抗辩四种。
一、不履行抗辩
合同履行期届至时,一方不履行,可能是因为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合同应予以解除,履行抗辩已经丧失了产生的基础。
如果不履行只是违约人拒绝履行,违约人尚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被违约人产生了单方解除权。如合同继续履行仍能使被违约人得到预期利益,解除合同双方都没有好处,最佳的选择是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
在违约人继续履行前,被违约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二、迟延履行抗辩
迟延履行,又称给付迟延。一般认为,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
迟延履行可以包括对以下两种情况的描述:其一,已届履行期而未履行债务。其二,债务已经履行,但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这里所称的迟延履行,并不仅指双务合同作为交换代价的主给付,还包括附随主给付的其他义务。
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负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履行期已经届至,但有权暂不履行合同,而等待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