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房与延期交房赔偿的关系是什么
针对在接纳房屋与追究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责任两个事项上,现行的法律条款并未能作出必须遵循的实施次序或者顺序的规定;
此外,同样没有任何确凿的法律条款声明购买者在接受到房屋之后就会自动失去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追责权利。
事实上,在开发商明确存在逾期交付房屋且无法找到合理借口予以抵销时,购买者是否决定发起诉讼及选择何时发起诉讼,皆为其自我保护的合法利益所在;
除非购买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不然的话,接纳房屋的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购买者自动放弃了对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追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二、收房时遭遇延期交房如何获得赔偿
若收房时遭遇延期交房,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主张赔偿。通常按逾期天数计算,一般以已付房款为基数,乘以每日违约金比例。如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比例,可参照司法解释规定,按未交房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同时,购房者应保留好延期交房的相关证据,如通知、函件等。若协商不成,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需明确主张的赔偿金额及依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